生态环境部拟印发《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》
2024-06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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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,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《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通知》),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。
《通知》要求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,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,对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和清洁方式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。
其中,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(CEMS)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、脱硝过程氨逃逸、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;焦化企业应重点加强 CEMS 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、VOCs 无组织排放、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,以及旁路、应急排放口、煤气放散等日常管理。